靠補助能創造Lady Gaga嗎?

【原載】蘋果日報201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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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妙如

Lady Gaga來台辦演唱會,雖然全亞洲最貴的票價引起不少台灣歌迷抗議,但卡卡的天價唱酬及吸金力,仍令台灣流行音樂產業稱羨不已。甚至國內的詞曲創作人協會還出面要求政府,應施行比照國外演唱會再利用詞曲的版權收益辦法。其實不只智財權維護角色,很少人知道,我們的政府從兩年前就透過「流行音樂產業發展行動計畫」,5年共21.35億元的預算,每年投資數億元於國內的流行音樂產業。諸如Hebe、豆花妹、王彩樺的唱片,五月天的3D電影,今年度的王力宏演唱會,都是得到數百萬到上千萬元補助的案件。但我們要問,靠政府補助,真能打造出台灣流行音樂界的卡卡嗎?佷顯然,這完全是行不通的。

首先,流行音樂從來不能靠調製原料、複製生產線的「配方思維」來生產。如果卡卡很紅,就學著規劃打造台灣搞怪卡卡,或韓國少女時代賣翻天,也來依樣畫箶蘆籌組長腿美女團,試問會成功嗎?聽眾會欣賞嗎?不需太多專業知識,我們就知道,創新才是王道。流行音樂史上具開創性的成功的歌曲、歌手或樂團,幾乎都不會只是企劃或模仿而來的產物,反而是各式人才的天賦、魅力、社會變遷、市場及機運下的綜合結果。政府直接去補助唱片公司出版音樂作品、培養藝人,幾乎就像散彈打鳥,要靠這樣生產出台灣卡卡的機率,其實跟沒補助前都是一樣的。那麼補助還有意義嗎?

其次,流行音樂的市場,也不是單一競技標準的「比賽」。作為五年期的短期計劃,政府流行音樂補助政策完全以投件申請或工程招標的模式,將申請的企畫書作為評審對象。換言之,就是以「比賽模式」來決定要補助誰。由一群所謂的專業評審,排出各個申請案件的優劣位階而決定奬落誰家。問題是,流行音樂風格如此多樣,流行歌曲與實驗音樂如何一起受評?民謠與電子搖滾又是誰優誰劣?更何況,寫得比較好的企劃書也不會就等同於音樂作品以及多變的樂迷口味。而像卡卡生肉裝或噴血表演之類前衛又有點危險的文化創意,在「評選」邏輯下,不是自我淨化、恐怕也很快在怕事思維中被評審剔除。這種招標評選機制,會創造出什麼出人意表又發人深省的作品、挖崛出什麼人才?實在很難想像。

才在北京鳥巢舉辦兩天二十萬人售票演唱會的五月天,一部3D電影的成本就投資超過兩億元,區區1500萬元的政府補助,對他們而言又在幫助什麼?相較於每年有近兩百個獨立樂團申請幾十個名額、一張只有30到50萬元的出版補助,補助已成名音樂人的道理何在?對於眾多毫無資源的基層音樂人而言,又是情何以堪?

追根究底,對於流行音樂,政府最需要作的只能是紮根地創造活絡流行音樂文化的土壤、創造環境。撈過界去決定要生產什麼作品、加入音樂產業的風險遊戲市場,根本就像把幾億元丟進大海一樣,不僅沒有揠苗助長的苦勞,連嘆通的回聲都不見得聽得到。

輔成立的文化部,龍部長大聲宣示要落實文化公民權,但流行音樂補助計畫正由走入歷史的新聞局,移轉到文化部下新成立的「影視及流行音樂司」繼續執行。我們以為,協助民眾能接觸、參與及實現多元的音樂文化,就是政府最需要落實的文化公民權之一。如果有一天,民眾從收音機裡不會只聽到排行榜音樂或是買廣告打歌的歌曲,不會只知道有卡卡或稍早的瑪丹娜,而是老人能聽到屬於他們的歌、新移民能聽到母語歌曲,我們也都還能接觸到芬蘭、印度、古巴…等其它國家出色的音樂文化及作品。我們不會驚訝台灣竟然有那麼多年輕樂團都在創作他們的音樂,不會只膜拜卡卡,而是很驕傲、很自然地啍著台灣樂團界老早就有支持多元情慾的歌曲,還有陪伴著不同社運場合的反核、重視外勞權益的創作,那麼流行音樂作為文化公民權,才算真的在台灣跨出一步。而且,這恐怕才是擴大流行音樂市場──培養多元而日常的樂迷,最根本的產業活絡之道。

(作者為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媒體改造學社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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