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創意人面容」的文創法
【原載】苦勞網20090615
正當行政院大張旗鼓宣示,將在四年內投入280億元,讓號稱六大文創產業創造「一兆產值、20萬就業機會」時,一則來自英國的小新聞吸引了我。英國文化部長親自到利物浦(Beatles的崛起地),啟用一個地方練團室並現場Jam起電吉他(註一)。這個練團室,是英國創意產業政策裡的一環,兩年要投入50萬英鎊,在較為偏遠及資源不足的地方設立樂團練習室,並結合業界提供相關訓練課程以及當地的表演機會,讓有心發展音樂才能的青少年,能得到協助實現夢想。當我在課堂上向學生講述這個文化政策時,每個人的眼裡都露出了不可思議又羨慕的目光。
「創意是英國文化的心臟,說明了我們國家認同的定義與特質」、「創意是新經濟中的新才能」(註二),這些是英國文化部對其創意產業政策核心精神的揭示。雖然這樣的論述,不脫晚近十幾年來震天作響地將文化「經濟化、產業化」的思維,但仔細研讀工黨在1997年重新執政以來的創意產業政策,顯然抓到了「文化產業」的獨特神髓。
眾所周知,文創產業中最具「產業」形貌的,有一大部分是我們所認知的影視、流行音樂、媒體等文化產業。而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不同於社會其它產業(比如製造業)的特質,主要在於兩點:第一,文化生產的象徵符號等創意,仍能由「少數創意人才及藝術家」來完成。比如,即便是一部成本高昂、勞力密集的電影,它的劇本仍很可能是由個人或少數人完成。而其中,創意作為一種創新的才能,並無可明確預測及控管的生產流程。第二,文化產品市場具有「高度不確定性」,即使作了完善的市場調查,文化產品的投資風險仍舊很高。因此有著名的80/20法則:百分之八十的產品幾乎都是失敗,而得仰賴百分之二十獲得成功的產品來支持。因此,獨立、邊緣的小成本創意,總有建奇功的機會,並且總成為開創性文化產品的先驅。而大成本、大卡司、結合各種必勝方程式卻還是在市場慘敗的文化產品,也比比皆是。
若洞悉文化產業的特質,再來比較我們的文創法與英國的創意產業政策,箇中思維的差異便很明顯。布萊爾即使毀譽參半,但其成功打造「新英國」的創意產業政策,實施十年以來一直成為各國看齊的對象。布萊爾在卸任前,對於自己在這個部分的施政成果總是自豪地表示:英國的藝術和文化在這十年的推動中,「更加自信、更富有創意,也更鮮活了」。而他將這些成就,歸功於「除了科技及經濟資本外,更大部分來自於具有天分及才能的國民…他們總是心胸開闊、對下個主意充滿好奇心…」(註三)。而在這套漂亮說辭的背後,英國的創意產業的確相當活絡,不僅提昇其在國民GDP中的比例,也創造令人稱羨的工作機會。但重點在於,政府明白地認識到:創意才人、充滿活力的文化生活,才是這種創意經濟力的根源。因此,面容模糊難辨的潛在創意人(比如那些懷抱音樂才能及夢想的青少年),即便沒有明確的產值以及遊說團體,都是他們確認要扶助的最重要對象。
反觀我們的文創法,最主要的扶助對象還是以資本家為基礎的投資者與大型企業體。尤其是備受藝文團體質疑、以文創園區為名的「土地開發方案」(文創法草案第十九條)。文創產業不是為了更有活力的社會,而是純然的投資與獲利想像。運用有如「科學園區」以及「大量生產=大量創造工作機會」的修辭(比如「兩岸合拍電視劇、產生一加一大於二的產值」等說法),輕易籠絡備受景氣低迷及失業之苦的民眾,以及在惡性競爭中、生存及創意早就難兩全的媒體產業。如此的思維邏輯,顯然對文化產業的特質認識有限、甚至是盲目。更遑論,這是否活化了「國民的創新才能」,真正資助到那些在不同角落、仍掙扎於「基本生存」與「追逐夢想發揮才能」之間的潛在創意人。
沒有認識到無形文化產業不同於有形製造業,沒有真切體會到既有創意人所面臨的困境是如何地不同於想像中的投資者,心中沒有那一張張愁悵又滿懷夢想與才能的面容,我們的文創法,真的能創造「必須有文化力才會有經濟力」的文化產值嗎?也許我們只能創意地等待奇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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